第111章 架構圖
林雲峰看著張帆,沒有接話。
架構圖這東西分層級,最外圍的模組關係圖在合作協議的技術附件裡就有,公開資訊,誰都能看。但張帆嘴裡蹦出來的是“整體架構圖”,這個說法邊界含混,往裡頭探一探,可以囊括核心演算法的資料流向和節點通訊協議。
“你說的整體架構圖,具體指哪個層級?”林雲峰反問了一句。
張帆笑了笑,“就是模組之間的呼叫關係,我們後續做商業化對接,總得弄清楚哪些介面可以調,哪些不能動。”
理由挑不出毛病。
林雲峰開啟電腦,調出一份經過脫敏處理的模組關係圖,投影到螢幕上,“這是外層模組的呼叫邏輯,商業化對接用到的介面全在裡面,文件已經發到你們工作郵箱了。”
張帆湊到螢幕前看了一陣,手指點了點右下角一塊灰色,區域,“這塊標著‘核心計算層’,裡面的結構能展開看看嗎?我們得評估介面呼叫時的效能瓶頸。”
林雲峰擱在鍵盤上的手沒動。
核心計算層,動態權重演算法的執行區域,整個小峰系統的命脈所在。
“這塊涉及核心專利,不在合作協議的技術共享範圍內。”語氣平得像在唸一條會議紀要,“效能方面如果有瓶頸,你們提工單過來,我這邊排查。”
張帆沒再追問,笑著點了點頭,“行,那我們先熟悉外層模組。”
林雲峰給兩人分配了受限許可權的開發賬號,只能碰SDK介面層和測試環境,核心程式碼倉庫的入口做了完全隔離。
安排妥當之後他回到自己工位,開啟許可權監控面板,把張帆和李想的賬號標為重點觀察物件,加了三層告警:異常訪問頻率,非授權路徑探測,資料匯出行為。
做完這些,他給喬清霧發了條訊息:【張帆一上來就打聽核心計算層的架構,我攔住了,許可權已限制,監控部署完畢。】
喬清霧五分鐘後回覆:【盯緊,別打草驚蛇。】
下午四點,日誌裡跳出來一條記錄。
張帆的賬號在三點四十七分嘗試訪問了一個不在授權範圍內的目錄路徑,不是核心程式碼倉庫,是系統配置檔案的備份目錄。訪問被攔了,日誌顯示停留不到兩秒。
要說誤操作,兩秒就退出來,能說得過去。
問題是那個目錄藏得很深,正常瀏覽介面根本點不到那一層,除非他事先就知道這條路徑。
林雲峰把這條日誌截圖存好,沒吭聲。
下班前,張帆主動走過來,“林工,今天打擾了,明天我們想跑一下SDK的介面聯調,需要你這邊開一下測試環境的寫入許可權。”
“可以,明天上午開給你。”
“謝謝。”張帆笑著走了。
林雲峰目送他刷卡出了研發區的門禁,轉回來重新開啟那條日誌,把備份目錄的結構從頭到尾捋了一遍。
那個目錄裡存著系統配置引數的歷史版本,其中有一份檔案記錄了核心演算法的初始化引數範圍。雖然不是原始碼,但拿到這些引數之後,再對照外層架構圖,一個有經驗的工程師完全可能倒推出演算法的大致邏輯框架。
林雲峰把整個目錄遷到了隔離分割槽,原路徑只留下一個空殼。
他關掉電腦,收拾東西準備走。
手機震了一下,陳董發的群郵件:【各位董事,鑑於公司技術部門引入外部駐場人員,建議儘快完善技術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核心資產外洩。附件為我擬定的《技術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請各位審閱。】
林雲峰點開附件掃了一眼。
草案第七條:核心技術專案的安全管理權由常務副總統一負責。
常務副總的位子眼下空著,陳董正在運作他外甥陳宇頂上去。這份草案一旦透過,陳宇坐上那個位子的同時就拿到了插手小峰系統技術管理的名義。
林雲峰截圖發給喬清霧:【陳董換了個角度來。】
喬清霧回了兩個字:【看到了。】
第二天上午,喬清霧在辦公室開啟陳董那份草案,逐條過了一遍。
表面上是技術安全管理辦法,通篇講制度規範,許可權審批,風險評估,措辭挑不出漏洞。但核心條款就那一條,第七條,把技術安全的管理權從CEO直管挪到常務副總手裡。
誰坐上那個位子,誰就接過這把刀。
喬清霧合上檔案,拿起手機,撥了周董的號。
“周董,陳董那份草案您看了?”
“看了。”周董的聲音不緊不慢,“寫得挺周全,就是第七條有點意思。”
“他在給陳宇鋪臺階。”
“我清楚。”周董頓了一拍,“但這份草案本身立得住,星河的工程師都駐場了,公司確實需要一套技術安全的規矩。你要是直接否掉,中立董事反倒會覺得你不把技術安全當回事。”
喬清霧沒接話。
周董說得沒錯,陳董這步棋踩得巧。不再硬推人選,先搭制度的架子,等制度落地了,再往裡頭填人,到時候是“按規矩辦事”,誰都說不出什麼。
“周董,如果我不否決草案,但改掉第七條呢?”
“怎麼改?”
“技術安全管理權由CEO直管,常務副總協助執行。”
周董笑了,“這麼改的話,就算陳宇上來了,也就是個幫襯的角色,拍板的權力還是你的。”
“對。”
“行,這個方案我投贊成票。不過你得拿出理由說服那兩位中立董事。”
“理由現成的。”喬清霧的聲音沒什麼起伏,“Schneider的CTO下個月過來做最終審查,在這個節骨眼上調整技術管理架構,資方那邊會起疑。”
“好理由。”周董緩了一瞬,“小喬,你這兩年穩了不少。”
電話掛了,喬清霧開啟電腦,開始起草修改版。
她用了一個小時,把陳董草案裡所有說得通的條款原樣保留,只動了第七條和第十二條。第七條改成CEO直管,第十二條加了一款:涉及戰略合作方的技術安全事項,須經CEO和技術負責人雙重簽字審批。